决定废止《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
2月22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 · 扎克尔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关于废止〈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安排部署当前工作。
会议指出,加强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对于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要对政府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政府规章的内容已被新制定的上位阶法律法规规定替代的,及时予以废止。要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政府规章作为清理重点。要实行委托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委托权威机构从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执行性和表意性等方面逐条进行立法后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从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需要出发,对现行有效的141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依法提出了拟废止的15件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会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废止《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要求尽快按程序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