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持续加速演进,以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引擎、以算力为支撑的智能时代加速来临。算法作为指导数据处理和决策制定的核心逻辑,已深度嵌入社会运行的诸多领域,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交织融合,其辐射范围之广、发展速度之快、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作为智能时代的核心技术,算法在深度赋能社会生活、提升社会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算法黑箱、算法霸权、算法共谋、算法歧视等新问题,加强算法治理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算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指令集、程序群,是智能化时代信息高度共享和快速流转的实现手段。算法的广泛应用为技术的升级迭代提供支持,不断拓展信息场域,重塑社会样态,释放智能技术的社会效能。与此同时,强化价值引领,将正确的价值取向嵌入到算法设计、开发、应用和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秉持科技向善的技术伦理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安全可控原则,推动算法透明可释、服务于人。限定算法价值偏见,破解算法歧视顽疾,匡正以人为本的技术发展理念。突破唯技术至上的价值理念,平衡算法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避免算法在应用场景中的滥用或失控,真正使技术普惠于民。
科技与制度共进。科技创新和制度构建是统筹推进算法治理的基本动力。一方面,应秉承技术赋能的治理理念。算法具有数据编码多层嵌套、逻辑结构纷繁交织、决策过程动态变化等特点,应探索“以算法监管算法”“以技术规制技术”的智能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算法基础理论、设计优化、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力度,以科技的融合创新与链式突破,实现对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共谋等技术顽疾的“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持续完善算法规制制度,优化科学有效的制度供给。统筹推进算法治理,以制度活力激发治理潜力。探索前馈型预防治理模式,体系优化算法备案、市场准入、分级分类、算法审查、负面清单等基本制度,借鉴以监管沙盒机制为代表的有益制度,建构立体网状制度体系,形塑科技与制度双轮驱动的算法治理长效范式。
单一与多元共振。算法治理主体的异构多元是内生特质。统筹推进算法治理,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以资源的跨域融合、优势的聚优组合,实现治理的功能耦合和效能聚合,激发多元主体的能动作用,集聚整体合力。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打造以网信部门为主导,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为辅助的“一主多辅”治理架构,明晰责任分工、制定权责清单,构建群策群力、各展所长的算法治理生态。建立长效协同联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和制度壁垒,有力整合数据资源和技术资源,打通“信息孤岛”、贯通“数据盲区”,避免出现治理竞次、治理真空等问题。算法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的技术属性蕴含了“技术—社会”之间的复杂协同互构,应强化企业平台、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各方的良性互动,构建政府部门协同治理、企业平台自我规制、行业协会踊跃参与、社会公众积极监督的多元主体交互机制、利益均衡机制和敏捷治理机制,驱动算法治理由被动反应向主动响应,从结果导向到过程导向的转向,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算法治理新格局。
活力与秩序共洽。活力寓于秩序之中,秩序建于活力之上,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协调优化是算法治理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图景。一方面,秩序是基础前提。可控可信和透明可释是算法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算法治理应以网络安全为起点、以总体安全为目标,把规范有序作为重要取向。另一方面,活力是最终目的。发展活力强劲迸发、创新潜力竞相释放,能够激发多元治理主体奋发而为、主动迎难而上。遵循算法治理的基本规律、数据信息的基本属性、数字权益的基本逻辑,体系设计规制策略,制定治理规则、优化治理程序、再造治理流程。杜绝一刀切的治理思路,做到既为安定秩序“踩刹车”,又为创新活力“加油门”,确保算法治理在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动态平衡中行稳致远。
刚性制度与柔性手段并举。作为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算法持续动态迭代更新、无缝嵌入社会生活、业态场景持续拓展,呈现出明显的跨域性、泛在性,这就决定了单靠法律手段无法最大限度发挥治理效能,必须加快构建算法治理新范式。一方面,要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以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夯实算法治理的安全基座。当前,我国针对算法治理的专项规定仅限于《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止步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其他规则散见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化立法。聚焦算法事前风险预防、事中运行监管、事后侵权追责,持续优化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构筑与科技伦理相契合、与政策制度相协调、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算法治理法治体系。另一方面,以行业标准明晰底层运行逻辑,以论证评估前置风险研判,以技术规范助推驾驭本领提升,以柔性手段弥补法律规范滞后性导致的“时间差”“空白区”,消解硬约束对创新的抑制,为企业业务探索和技术创新留白,打造向善向上的算法生态格局。
权力与权利共济。算法从本质上讲是“数据处理+深度学习”的技术组合,具有技术驱动性、场景虚拟性和资源调配性。算法与网络平台和社会生活深入嵌套,深度参与资源调配、重塑社会样态,在“润物无声”中塑造社会规则、引导公众行为,日渐演进为一种隐形的权力形态。算法的规则属性,衍生了标签式分类、范畴化认知等局限,引致算法权力和公众权利的非均衡赋能。统筹推进算法治理,需要在规制算法权力异化与完备社会权利保障两个维度双向发力。算法权力镶嵌于自身运行机理当中,要协同构筑以公开透明为基础、以可信可释为路径、以溯源问责为保障的治理体系,为算法权力划“红线”、定“底线”,有效规制算法的失范失控现象。以传统权利为逻辑基础,优化社会公众数据权利赋权路径,消弭法律实然权利与个体应然权利的现实鸿沟,健全事后救济制度体系,保障社会公众在数字时代的福祉。